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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獎懲

獎勵: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本會為表揚壽險從業人員特訂定「人身保險業優秀從業人員表揚辦法」,各會員公司依本辦法就年度績優內勤從業人員或登錄業務員甄選推薦,凡經核定表揚人員,由本會頒給獎狀,並將受表揚人員名單刊登於本會之「壽險季刊」,以提升壽險從業人員的敬業精神、專業素養與服務績效。

 

懲處:

業務員於登錄期間若有管理規則第7條情事者,各所屬公司應予以註銷(不予)登錄;業務員於登錄期間若有管理規則第11條之1、第13條或第19條第3項之情事者,各所屬公司應予以撤銷登錄;業務員於登錄期間若有管理規則第19條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並依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有關公會:

 

《一》註銷登錄或不予登錄

業務員申請登錄時若有管理規則第7條所列各款之情事時,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二》停止招攬行為

業務員有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向本會申報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三》撤銷登錄

(1)   業務員有管理規則第13條之情事者,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1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

(2)   業務員有管理規則第11條之1情事者,業務員於參加資格測驗或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向本會申報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3)   業務員有管理規則第19條第3項所述情事者,於最近5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2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